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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我公司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2015年支付给集团公司100万元服务费,不知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交的服务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我业务量小,未达到起征点,没有缴过税。因为听说在起征点以上才能领用发票,而且我的大多数客户规模小,不需要发票,所以没有领票。最近有客户需要发票,我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人员说办了税务登记就不能代开普通发票。请问我能否领票?能否申请代开?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我业务量小,未达到起征点,没有缴过税。因为听说在起征点以上才能领用发票,而且我的大多数客户规模小,不需要发票,所以没有领票。最近有客户需要发票,我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人员说办了税务登记就不能代开普通发票。请问我能否领票?能否申请代开? 答:未达起征点也可以领用普通发票。你可以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税务机关根据你的经营规模,确定领用发票的数量。未达起征点户领用的普通发票最多只能开具3万元。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领用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若不领用普通发票,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是不允许的。《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你应先领用发票。若领用的发票不够使用,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申请代开时,你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少数纳税人为了保持未达起征点或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调高“双定”税额,把申请代开发票作为逃税手段,是不可取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或核定销售额,就应如实申报。
3、 问:我公司是电商企业。2016年2月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请问:我们公司可否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该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由此可见,你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口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货物,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4、问:手机话费充值时,电信营业厅给我开具了一张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让我自行打印,但我没有彩色打印机,打印出来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都是黑色的,请问可以作为凭证使用吗?
答:可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问:目前浙江省对哪些农产品采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办法中的三种税额核定方式是否可以任意选择?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第一、二条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6、 问: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产预售证后销售期房,收到的预收款,是按房屋销售的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按免税收入开具发票?
答:目前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已升级,在最新版本(V2.0.11)中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单位只需按照上述规定升级开票软件后开具发票即可。
7、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的认定期即将届满,请问是否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通过后即可再享受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不可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如需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需重新申请认定。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四条第3点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8、问:我单位是一个发行消费卡的机构,消费者购买我们的储值卡后可以在超市、商场、餐饮店等特约商户消费,待消费者消费后,特约商户会按期与我们结算价款,请问我单位能向这些特约商户索取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因此,您企业在与特约商户结算价款时,只能向他们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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