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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请问是否明年开始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这一优惠政策就停止执行了?
答:是的,目前暂未出台新文件延续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文件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因此,如无新文件出台,目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这一优惠政策享受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
2、 问:我公司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下直属单位,为部分境外机构在境内安排考试,请问所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全额计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问:我公司从事代理进口货物服务,本月进口的货物中有按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该部分货物委托方要求我公司就代收代付的货款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这样开具?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问:我公司从事酒店服务业,部分房间以长租形式对外出租,请问该部分业务是否是可以按照房屋出租缴纳增值税?
答:如同时提供配套服务,则按照住宿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如涉及到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收入,应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5、问: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如已全额开具发票的,则需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开具发票的,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问:我公司从事代理服务业,所承接业务中包括为客户提供签证代理服务,请问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 问:我公司为某旅行社,为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差额缴纳增值税,但因客户需要交通费发票而将票据原件提供给了客户,请问我公司应该凭哪种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答:可凭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8、 问:我公司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今年5月份外购一批化妆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本公司高端产品线,请问消费税率改变后,是否按照新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额?
答: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同时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则不得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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