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公司是一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年初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在2016年2月份办理了有关备案手续,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11月,因为严重环境违法被环保局进行立案处罚。请问,企业被环保局处罚后是否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6条必须同时达到的条件。其中第6个条件是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你公司2016年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那么,你公司2016年度不得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问:我公司为五星级酒店,目前有许多企业向公司预定场地召开年会,公司在提供场地的同时还提供了餐饮、投影、舞台音控等配套服务,请问配套服务的收入应如何纳税?
答:需分开核算。提供会议场地并同时提供舞台、投影以及人员后勤服务的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就餐服务应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网上查询么?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4、问:我公司是一个内资研发机构,早两年购入国产设备时,享受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但该优惠政策有效期是到2015年年底。今年公司又购入了一台国产设备,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该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详见文件规定。
5、问:单位在2016年3月出售了之前购入的部分股票,当时的卖出价是小于买入价的,在12月又出售了剩下的股票,这部分股票的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请问可以用3月的负差来抵12月的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吗?
答: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6、问:单位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向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能否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向个人支付符合条件的拆迁补偿费用可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8、问:我单位提供食品外卖服务,有部分饮料、酒水是外购的,请问这部分饮料、酒水是否可与外卖食品一起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