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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鉴证咨询服务,请问是否可以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但应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问:按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请问超过部分是否还可以扣除?
答:2017年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作出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决定公布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问: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公司从农贸市场上购买的蔬菜、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公司取得的是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公司取得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则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科技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现有一研发项目,请问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5、问:我公司向外省的一家企业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了抵扣,最近对方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企业,现接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我公司进项转出并要加收滞纳金,请问是否有此规定?
答:根据文件规定,如属企业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情形,不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6、问:我企业于201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公司又处于软件企业的减半优惠期,请问两项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答:不能同时享受,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7、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现在有台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请问应按什么业务缴纳增值税?
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单纯将施工设备出租,则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问:我公司有一批淘汰下来的电脑,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无偿捐赠给了山区的希望小学,请问这批电脑需要视同销售缴税吗?
答: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捐赠电脑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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