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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总局最新解答12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热点问题
1.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该通知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权时是否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月度工资薪金区分,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董事费、监事费应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8.张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张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张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9.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0.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参与施工建设并由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该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11.企业为员工缴付企业年金时,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12.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芯片研发的企业,于2014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017年10月期满,请问2017年度我公司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因此,您公司在2017年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需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新的证书,否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
3、问:我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进口一台设备,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同时写了代理公司和我们公司的名称,请问此种情形会影响公司的进项抵扣吗?
答:有一定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如贵公司收到的海关缴款书缴款单位为双抬头,目前通过采集软件采集上传后比对无法通过,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贵公司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待税务机关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4、问:我公司是一家信托公司,请问运行资管产品中取得的各类收入具体应如何确认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该文件第四条做了进一步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运行资管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税目缴纳增值税。
5、问:我公司为物业公司,在2016年11月收取了2017年全年的物业费并开具了全额发票,请问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可分开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第8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符合上述条件,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6、问:我公司为内资研发机构,2016年2月购入了一台国产设备,当时享受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现因流动资金紧张,需要将此台设备变卖,请问是否需要补缴之前的退税款?
答: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因此,贵公司现在变卖此台享受过全额退还增值税优惠的设备,需要按照上述政策补缴已退税额。
7、问:我公司为新办内资研发机构,符合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条件,今年购买了一台国产设备,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退税资料,审核通过后可予以退税。 首先公司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1)符合财税〔2016〕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的证明资料; (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司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应按照文件第十条规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2);   (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文件第九条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8、问:我单位是一家外资研发机构,本月购入一台中国产的设备,请问是否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企业可以享受。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第二条规定,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优惠,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详见文件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要注意的是,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因此,如贵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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