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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食品加工企业,主要是销售真空袋装即食蔬菜干的一般纳税人,新闻上称13%的税率在7月份且就改成11%,那进项抵扣的税率也是11%吗?
答:进项抵扣的税率不是11%,鉴于贵企业经营销售的税率为17%,进项抵扣税率维持原税率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农产品仍按13%进行抵扣。
2、问:我公司去年销售的一批货物,现在被退货了,当时开具的是增值普通发票,现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无法收回原发票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若贵公司发生无法收回原发票情形的,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3、问:我单位的员工出差,在报销的差旅费其中有一项是飞机的保险费用开具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否进行税前扣除?
答:符合规定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问:我公司在销售货物时,购货方是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解读,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5、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请问我公司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不填企业税号吗?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开票单位应填写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因此,销售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应据实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问:我企业是电视运营企业,请问向用户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是否可以免税?
答:可以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所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7、问:我单位想要申领冠名的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如何办理?
答:可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8、问:我单位近期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说有几张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需要做进项转出,请问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该进项发票异常的原因后进行相关处理。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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