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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企业出租了一个毛坯的办公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二个月的免租期,主要是承租方用来装修,请问这个免租期是否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2、问:我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现将闲置的机器设备租借给其他建筑企业使用,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视租赁方式进行区分。一、如果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二、如果纳税人仅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未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问:营改增前原有的期末留抵不能抵扣营改增部分的销项是要取消了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供货方走逃了,我们从对方购买的商品还可以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问:我公司是餐饮业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外卖服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6、问:个人出售房产因未满2年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购房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7、问:个人转让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也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需要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8、问:2016年11月30日前,已经与汽车4S店签订超豪华小汽车的购买合同但车辆还未取得是否也要加征消费税?
答:根据是否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分不同情况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规定,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无需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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