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71-87635288(总机)
传    真:0571-87635228
业务受理电话:86-571-87635266 87635270
 86-573-84832780  84832788  84832786  84832783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地址: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咨询中心

在线咨询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 咨询内容:
    
1、问:我公司为新办企业,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业务,请问是否需要按照“化妆品”税目将公司旗下生产的全线护肤品计征消费税?
答:如属于高档化妆品则需要计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同时文件明确了,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因此,贵公司生产的符合上述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产品需要按照15%计征消费税,属于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产品则无需缴纳消费税。
2、问:我公司在外地有分支机构,实行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11月该分支机构准备注销,该如何处理,是否参与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应先去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在15日之内,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11月办理注销手续的,则不参加所属期间的所得税预缴,即不参加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分摊预缴。
3、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果我公司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你公司可以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数额。
4、 问:我公司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上述文件强调了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如果企业只给部分员工(如高管)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那么其支付的两项补充保险即使都符合5%的限额比例,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体现了企业所得税中允许扣除的两项补充保险是普惠性的福利而非个别人的特权,也体现了税法对劳动付出的尊重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5、 问:我公司因工作需要拍了一批工作照,请问从照相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能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摄影扩印”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同时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照相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问:公司在电信预冲了电话费3000元,电信分10个月反冲,每月300元,且规定有保底消费,请问我公司每月的话费消费能否要求电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信预冲话费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贵公司预冲电话费按规定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消费后,电信企业不能再给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7、 问:我公司由于车辆较多,一直通过购买加油卡对汽车进行加油,现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在购买和充值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加油卡是否按照此文规定在实际加油后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答:目前加油卡仍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在购买加油卡时可取得普通发票,待凭卡加油后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问:我公司于今年5月份 “营改增”,现有一批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出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站: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电话:0571-87635288 浙ICP备1601857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479号


技术支持: APP定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