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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果我公司同时发生多项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该如何明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你公司可以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数额。
2、 问:我公司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上述文件强调了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如果企业只给部分员工(如高管)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那么其支付的两项补充保险即使都符合5%的限额比例,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体现了企业所得税中允许扣除的两项补充保险是普惠性的福利而非个别人的特权,也体现了税法对劳动付出的尊重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3、 问:我公司因工作需要拍了一批工作照,请问从照相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能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摄影扩印”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同时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照相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问:公司在电信预冲了电话费3000元,电信分10个月反冲,每月300元,且规定有保底消费,请问我公司每月的话费消费能否要求电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信预冲话费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贵公司预冲电话费按规定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消费后,电信企业不能再给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5、 问:我公司由于车辆较多,一直通过购买加油卡对汽车进行加油,现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在购买和充值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加油卡是否按照此文规定在实际加油后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答:目前加油卡仍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在购买加油卡时可取得普通发票,待凭卡加油后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问:我公司于今年5月份 “营改增”,现有一批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出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外省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并预缴了增值税,请问在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何进行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目前在外省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在申报表中自动体现的,需主管税务机关维护后才能在申报表的右上角预缴栏内反映,并在申报时在预缴数额内进行抵减。
8、问:我公司是建筑工程企业,在外地施工按0.2%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如何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规定,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因此,企业在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将在外地预缴的0.2%所得税税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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