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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制衣公司,营改增后新购一台汽车,车船税由某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时实行代扣。公司取得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请问,此发票可否直接作为我公司缴纳车船税的原始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和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原始凭证。
2、 问:我公司在江西省鄱阳县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除收取物业管理费外,还收取电费、水费。另外,供排水公司受托收取城市排污费,也转托我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适用税率6%。销售电力适用税率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排污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代收排污费可以不计缴税款,但要在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你公司在接受供排水公司的转托时,应索取相关票据。 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排污费的增值税待遇不同,必须分别核算。 物业公司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水、电、物业管理都适用同一征收率3%,即使如此,由于水费差额纳税,排污费不纳税,还必须分别核算。 也有少数物业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向电力公司购进电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向供排水公司购进水费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
3、问:我公司是残疾人组成的演艺公司,营改增后对于文艺表演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文艺表演属于文化体育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4、问:我公司是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营改增前享受免征营业的政策,但期间一笔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
答: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但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5、问:我公司是此次营改增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笔业务应在4月确认收入,但申报期内未向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在营改增后由于客户需要给对方开了国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
答:根据纳税义务时间判断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不能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十三)款第3点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同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7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缴或多缴的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未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6、问:我公司是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一直在地税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在听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季申报了,请问我公司的增值税具体应该如何申报?
答: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7号)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7、问:我公司自有车辆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了车船使用税,但收到的发票票面金额内没有代收的车船税,仅在备注栏里做了注明,请问这样开具的发票正规吗?
答:此发票可正常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九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8、问:我公司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只能选择差额征税的功能进行开票?
答:可根据开具的发票类型选择不同的开票方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8点规定,按差额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因此如单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选择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如单位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在申报的时候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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