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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旅游公司提供境外旅游时除机票外基本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境外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2、问:我公司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公司,5月1日前按照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请问现在营改增了是否继续可以沿用原来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可选择按照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选择按照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劳务派遣公司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问我公司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5月1日营改增后有许多过路过桥费需要抵扣,但收费站取得的都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如何进项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4、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有一个项目还未竣工,又准备6月在同一市区开工建设一个新项目。新老项目如何界定?在新老项目共同运作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核算和纳税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且第二十七条明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试点建筑企业应将新老项目材料分开采购、财务分开核算、工程分开决算。如果未分开核算,要从高适用税率,而且老项目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5、税收热点问题解答(营改增专题)
1、个人打算于今年下半年出租一套自有房屋,预收了一年的房租费,请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应于何时缴纳? 答:如预收房租行为发生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应缴纳增值税,并应于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缴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个人计划今年想把杭州的自用住房出售,购入时间为2012年,请问营改增后该笔收入是否延续营业税的免税政策,免征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五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其他个人出售非住宅,增值税税率多少?能享受差额征收的政策吗? 答:增值税征收率是5%,且按差额进行征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八)款第11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将公司的房产出租,请问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九)款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文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较大,餐饮业营改增后,能否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答:不能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我公司是非金融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财务费用中银行贷款利息数额较大,请问金融业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就支付的利息费用进行抵扣? 答:不能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我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请问营改增后应税销售额应如何核算? 答: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核算应税销售额。 一是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即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计税方式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可以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8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该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营改增后购置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9、个人在杭州有一套住房出租,营改增后是否需要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0、我公司原是纯地税企业,请问营改增确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按试点前连续12个月计算还是另有规定?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累计销售额。 11、我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的年营业收入刚好超过500万元,是否就已经超过了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答:原营业税的销售额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将原营业税的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进行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的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换算公式为: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12、请问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3、我公司主要从事婚姻介绍服务,在2016年4月30日前一直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请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 14、我公司从事餐饮行业,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从农户手中购买的蔬菜等农产品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5、请问营改增后旅游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扣除差额后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如扣除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低于3万元(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16、我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出租业务,有部分业务在5月1日前已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了营业税但还未开具发票,请问营改增后需要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到补开地税发票? 答:5月1日以后对于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可以补开发票,如果纳税人还有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开具,如果没有地税发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7、请问个人(自然人)将闲置的房产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8、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企业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 问:我公司去年7月因火灾损失两台机器设备,原值82.3万元,已提折旧、减值准备为35.6万元,账面净值为46.7万元,已于损失当月进行会计处理。我公司财务人员在离职时未做好交接工作,未能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规定:“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因此,你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意味着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权力的灭失,仍可进行补充专项申报。 但企业需要界定其发现该项失误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时间间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自损失实际发生当年起5年内发现该项失误,允许其将补充专项申报至损失发生当年,并对所属期间为该损失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除“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之外,若超过5年则一般不再允许其将该笔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7、问:我公司是开发区一家制造企业,本月我公司与我区一家零售企业签订了一笔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出租一幢办公楼给该零售企业。租期10年,年租金150万元,办公楼的账面原值为1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同时文件规定,该通知自2015年12月24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你单位及零售企业均应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750元(1500000×10×0.5‱)。
8、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的年销售额超过标准但符合有关政策且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为此,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度申报后,在申报表上无法体现出连续12月经营期的销售额,纳税人需要按月注意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累计数是否超标,超标后要及时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书面说明,否则可能造成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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