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当年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减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3、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优惠有哪些情况?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但也有一些单独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4、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答: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5、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答:自2021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6、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7、2021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对哪个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8、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期时,就可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