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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问:子女在境外留学,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资料齐全可以。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3、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问:我单位参加责任保险,支付的保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2号)规定: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问:我公司是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出租房产给在孵对象,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问:我企业为货运公司,收到保险公司通知,1月份后代收的车辆车船税有调整,是有减免吗?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部分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有调整。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2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种车辆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法定税额幅度的最低水平执行,其他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执行。具体为: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来整备质量每吨60元调整为16元; 挂车由原来整备质量每吨30元调整为8元。 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由原来整备质量每吨60元调整为16元。
7、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非独生子女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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