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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 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答:不包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3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2、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部分的金额当期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以后使用吗?可以结转多长时间?
答:在政策执行到期前,可以结转下期使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问:某企业2018年度由于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而产生的资产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在还需要进行清单申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4、问: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5、问: 我单位符合进项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取得了开票时期为2019年2月1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之后认证抵扣可以加计抵减么?
答: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6、问: 税率调整以后如果企业需要补开原税率发票,如何在申报表里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7、问: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8号)同时废止。
8、问:公司的外籍员工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高铁票,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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