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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浙江省新能源车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免税申报?
答:可以网上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应用的通知》(浙税发〔2019〕6号 ) 一、网上申报内容 自2019年3月1日起浙江省(不含宁波)的纳税人可通过浙江电子税务局或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浙江税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成车辆购置税申报后,凭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车辆登记。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不再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不再发放纸质税收缴款书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的电子完税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发送到公安端车辆登记系统。
2、问:软件企业2017年获利,但2018年才满足所有优惠条件,那么优惠期怎么算?
答: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至2021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3、问:我公司捐赠房屋作为公租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问:残疾人个税减征是否可以在企业预扣预缴环节享受?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答:不同的收入减征环节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一、减征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选择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的,由纳税人自行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自行申报和代为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在首次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5、问:企业2018年购入价值400万的设备,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2018年没有选择扣除,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6、问:保险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在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问:6月购买的车辆,7月份去缴纳车购税,要按新的《车辆购置税法》办理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8、问:2019年开始所有的制造行业都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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