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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6-05-25 09:44:28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64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年1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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