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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信息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4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时间:2016-05-26 13:57:51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672

1、房地产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缴纳,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在以后年度补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房地产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缴纳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在以后年度补缴时可进行纳税调减。

2、外国企业或境内个人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无法取得发票,其无形资产摊销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外国企业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应以投资协议、评估报告、公司章程等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境内个人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应以投资协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地块一并开发兼具商业、住宅功能的房地产项目(通常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以上为住宅用房),根据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可按功能区分原则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分别进行核算。商用项目和住宅项目的销售年份通常不在同一年度,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其土地成本应以占地面积法分摊,由于两个项目的销售价格相差过大,仅仅按采用建筑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不尽合理,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因此,税务机关如果认为土地成本计算方法不合理,可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结合售价差异原则进行土地成本分摊的评估报告,来确定土地成本分配的合理性。

4、企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总局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5、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当债务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供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6、某金融机构有到期贷款无法收回,经诉诸法律后,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决书及强制执行裁定书,但裁定书没有注明“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等字样。企业法律形式尚存,事实上债务人“已无可执行的财产”(取得法院执行情况说明),金融机构该笔应收账款损失可否以“法院执行情况说明”为依据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条第四点,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7、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如被担保企业未有25号公告中第二十二条列举的事项情形,无法提供第二十二条列举的相关证据材料,仅有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和代偿资金给付凭证,是否可凭此证据材料确认损失?

    答:企业应提供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的,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8、某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名称,是否可作为商誉支出,在税前摊销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企业购买另一企业名称,不能作为商誉支出,如符合商标法商标权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9、企业向个人购入的房产,款已付清,未办理过户手续,企业已按自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该房产计提的折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如企业已投入使用,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在12个月内提供发票等相关合法凭证。

10、企业之间转让排污权,受让方企业能否税前扣除?

答:通过公开市场转让排污权,出让方应确认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受让方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在税前扣除。受让方应以协议(合同)、出让方企业出具的相关合法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11、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向企业统一收取后,企业向其厂房的承租企业按实际用量收取相应污水处理费,承租企业如何进行处理?

答:承租企业可以凭租赁合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污水处理费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污水量分割单等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1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持后续销售业绩和信誉口碑,或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对已出售房屋以维护保养等名义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对已出售房屋以维护保养等名义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费用,可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13、某汽车经销商为取得融资公司的融资额度和低融资率,同时为吸引客户购买其商品,向客户推销该融资公司汽车按揭贷款,并为该购车的客户承担部分按揭利息,承担的该部分利息融资公司以服务业发票形式开具给汽车经销商。请问:此部分按揭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销售费用主要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汽车经销商为客户承担的部分按揭利息,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1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15、企业申请享受“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所得税优惠时,按规定应报送“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等资料,但企业实际无法取得,如何处理?

答:在总局出台文件明确之前,对由电网企业自行立项的部分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可凭电网企业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16、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在外地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在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冲减,如果可以,在年度申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2013年汇算清缴中允许冲减,作为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处理。

17、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优先股,取得的固定优先股股利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计算境外投资抵免的持股比例时,是否包含优先股?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是指按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优先股,取得的固定优先股股利可以按规定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计算境外投资抵免的持股比例时包含优先股。

18、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其项目所得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该企业收到的财政部门农业专项补贴款,是否可计入免税项目所得?

答:企业取得的补贴款如属于针对农业项目的专项补贴,可计入农业项目所得,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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