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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违法企业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时间:2016-05-26 13:54:08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405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违法企业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新政策增加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明确规定对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管理措施。

一是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制度规定,虚开骗税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36个月内暂停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后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发生2次违法行为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按50%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

二是明确了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异常情形及适用政策。制度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并且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被查出后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一,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第二,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第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第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三是强化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对这些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同时,还对违法纳税人变更或新成立企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存在虚假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管理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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