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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企业确定资产评估范围的要求、评估项目的委托等事项作了明确和细化,以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资产评估范围的具体要求有8项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15类经济行为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通知》将这15项经济行为确定评估范围的要求明确为8个项目: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企业改制评估应由国有出资人委托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如出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如果是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向国有出资人书面申请授权其选聘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国有出资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