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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多个建筑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是否需要逐项备案?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同时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问:请问2018年还能继续享受3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问:请问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是有新变化?
答: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同时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详见文件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4、问:请问2018年还能继续享受1.6升以下车购税的减征优惠吗?
答:不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文件第三条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开票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纳税人,2018年办理新车申报缴税可继续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并请注意,按照现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5、问:听说国税网上纳税申报需要开通VPDN,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将停止运行旧版电子税务局和VPDN平台,纳税人的涉税业务申请将统一通过新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提交受理。新版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http://etax.zjtax.gov.cn/或百度搜索“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登录账号、密码与旧版电子税务局一致。
6、问:我公司在研发新技术过程中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外聘了研发人员,请问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7、问:我单位在省内开有多家分公司,现想要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请问需要分别报送申请资料吗?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8、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现出口一批货物,请问是否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为办理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如果贵公司符合以上条件可由综服企业代为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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