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0571-87635288(总机)
传 真:0571-87635228
业务受理电话:86-571-87635266 87635270
86-573-84832780 84832788 84832786 84832783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地址: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
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引导纳税人更加及时充分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更好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方便办税操作问题,进一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现就改进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出20条措施,以深入推动全面推开营改增...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暂停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2016年12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