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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浙江省(不含宁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