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71-87635288(总机)
传    真:0571-87635228
业务受理电话:86-571-87635266 87635270
 86-573-84832780  84832788  84832786  84832783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地址: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时间:2018-12-14 14:38:21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116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2018年930


分站: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电话:0571-87635288 浙ICP备1601857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479号


技术支持: APP定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