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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时间:2016-05-25 14:50:33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250

财法[2012]8号       2012年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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