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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6-05-25 14:43:14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24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2012年5月28日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71日起施行。

mes New Roman" >201111日起执行。对20111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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