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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12]5号 2012年2月17日
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均衡文化公共服务
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建设文化强省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加强文化事业费征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促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增加公共文化资源配送,提升文化服务人才素质,提高文化公共服务均衡性。
1、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促进文化事业建设费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为文化事业发展提供财力支撑,有效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2、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3、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6、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7、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文化单位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9、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科研的免征契税。
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求。要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优势文化产业持续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支持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一)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1、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对高尔夫球项目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按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9、对文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11、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对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鼓励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文化企业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形式给予职工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
1、积极落实文化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2、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2013年底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