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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5-25 14:21:36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402

财税[2012]9       2012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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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mso-font-kerning:1.0000pt;" >  本通知自2012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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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段勇

                                       2012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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