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571-87635288(总机)
传    真:0571-87635228
业务受理电话:86-571-87635266 87635270
 86-573-84832780  84832788  84832786  84832783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地址: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3-05-17 14:38:37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262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3年3月26日


分站: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黄龙路5号黄龙恒励大厦四楼A、B座
电话:0571-87635288 浙ICP备1601857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479号


技术支持: APP定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