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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6-05-25 10:14:42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34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年5月24日

为便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和主管地税机关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结合我省地税信息化管理要求,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生效后,企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三、对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一)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四、对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二)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五、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其中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要求逐户逐项(或逐笔)开展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量化标准)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务处理。
  六、取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自主申报扣除后,对地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此,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既要及时转变管理方式,又要进一步承担起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管理工作,避免淡化责任、疏于管理。要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详细记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类别、会计科目、金额等,并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省地税局将在税友龙版中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统计表,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夯实基础。
  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9〕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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