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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发〔2011〕4号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17号)规定,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近年来,部分在省内的企业集团为加强财务管理,分别成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处理收入、成本费用、投资、资产及资金等会计核算工作,所属分支机构转为报账单位,财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在总机构或省公司。为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在省外,分支机构在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转为报账单位,会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到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的,其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统一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总机构所在地在省内,分支机构在省外的,其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处理。
二、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可委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资产报废、损毁、处置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函告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