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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税局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

时间:2016-05-25 09:50:08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528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项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日前,省地税局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税费优惠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备案)”,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下达书面批复的税费优惠;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但须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税费优惠。

报批类税费优惠

申请报批类税费优惠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提出申请,填报报批申请表,同时提交规定的资料。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齐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税费优惠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在税费优惠项目申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审批和上报工作;省地方税务局对于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税费优惠请示,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审批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在上级地方税务局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备案类税费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费优惠(除按规定不需税务机关书面确认的备案类优惠外),应提请备案,填报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规定的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应在受理备案类税费优惠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计税(费)依据和优惠金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费优惠;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应优惠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核、审批权。

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报告,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审核属不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由审批或备案的地方税务机关停止其享受税费优惠,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书面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依法应享受税费优惠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费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可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多缴的税费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费优惠的、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备)而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房地产转让等相关税收优惠实行窗口即时审批或备案制度。即时审批(备案)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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