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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财税支持政策方面,通知中规定,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通知同时规定,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