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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新政策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界定了“高档化妆品”的范围: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根据《通知》对“高档化妆品”的范围界定,我们日常使用的不少化妆品价格都达不到“高档”的标准(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这些普通化妆品以后都不征消费税。
原政策对化妆品按照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新政策把普通化妆品消费税取消,只对“高档化妆品”征收,税率也直接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