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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上述这几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税制下“同业往来”免税的定义相对宽泛,业内普遍关注金融行业的税负问题。
营改增全面扩围两个月以来,银行业按季度申报使得税务机关和业内尚未掌握银行业税负在实施营改增全面扩围后的具体影响,但因为36号文对同业范围的收紧,使得行业内对金融行业的税负特别是银行业的税负是否上扬给予极多关注。
《通知》从正面回应了业内此前对金融行业同业政策的疑问。明确了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范围,并公告了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的发布,为银行业首个“营改增”申报期申报纳税带来了一场夏日“及时雨”,使得银行业纳税人可以在首个申报期内享 受同业范围的涉税政策。
同时,《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金融同业免征范围,《通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以及持有金融债券,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即金融业增值税免税范围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发生的借款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同业借款、银行联行往来、同业代付、转贴现业务、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其中,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是首次明确,而持有金融债券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则意味着所有金融债券持有利息均免税。
此次补充政策的出台为全国税务系统提供了税收政策执行的标尺,使税务工作人员更好的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的解决了“营改增”政策执行前期遇到的问题。
对原有营业税制度下定义模糊的应税范围,36号文已经做出了多处明确。以“贷款服务”为例,业界对“利息收入”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例如债券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等),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可能有所不同,而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涌现更加剧了这一不确定性。
而此次出台的70号文,明确了同业范围,更加统一了税务局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免税和免税债券范围的扩大,是此次补充政策带给金融行业较为显著的利好。这一补充《通知》的发布意味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这将有利于减少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受营改增的冲击,增加了稳定性,降低机构融资成本,也有利于完成税改后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目标。
随着《通知》的落实执行,对于同业业务和金融债占比较高的银行来说,税负压力的缓解也较为明显。至此,金融机构的主要同业业务基本都被纳入免税范围,随着补丁增多、免征扩围,税基的缩小无疑为金融行业“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提供了政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