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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信息

外管证新政策有六点变化

时间:2016-09-18 14:55:40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2323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2016年7月6,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税务系统发布了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优化《外管证》管理的措施,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应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对于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比如,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并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据了解,北京市国税局推行了网上办理《外管证》,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常好,方便快捷了很多。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考虑到建筑安装纳税人实际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的情况较多,重复开具《外管证》意义不大,如果在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符合劳务项目的业务特点。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 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从而大大减少《外管证》的开具数量。

    (四)简化流程。

    “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废除《外管证》报验30天的限制。原规定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的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意见》不再强调超过30天作废重开。

    推行即时办结。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开具《外管证》。

    核销环节。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五)精简报送资料。

    缩小资料报送范围。原规定开具《外管证》时,所有纳税人均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意见》将提供说明的情况限定为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纳税人,减少建筑安装纳税人的资料报送负担。

    减少证明材料提供。纳税人报验登记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开具《外管证》时亦可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只需提供身份证件。

    (六)应该注意的问题。

    明确一个事项。《意见》第四项内容,明确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属于办理《外管证》范围。

    地税开具《外管证》有效期问题。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各级税务机关应抓好落实。当前有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未在《外管证》填写任何缴税信息、只是加盖公章,导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缴销《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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