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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信息

2016年1号公告持续优化退税服务

时间:2016-05-27 09:53:48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255

201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简化集团公司备案、出口企业退税资格撤回等五项业务办理手续,便民惠民行动伴随新春的到来悄然展开。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备案简化

    新政要点: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对此,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只需提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对比: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规定,集团公司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在办理备案时还需要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新政规定免于提供。

    处理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新政规定备案资料齐全,并且《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在当场予以备案。如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退税视同结算处理

    新政要点: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的,分为两类情形:

    1.出口退(免)税放弃申报的。新政规定出口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2.出口退(免)税转户退付的。新政规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政策对比:

    1.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但对未申报退税或已申报未退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的情形,并没有进一步做出说明,因此新政对该项内容予以明确。

    2.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了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流程,但原规定采用的是资格认定企业的称谓,而新政则是根据备案制的要求进行更正,并对其所需资料做出进一步明确。

    问题处理:

    1.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3.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取消提供进口报关单

    新政要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政策对比:原《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在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属应税消费品,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新政则规定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申报退(免)税的,在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处理要求:新政关于办理上述业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时取消纸质单证后,相应的进口货物复出口也需明确一个对应关系,虽然取消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提供,但相应的电子数据信息还需确保无误方可办理退(免)税。

    代理进口货物业务报表调整相应项目

    新政要点:原《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废止,并启用制发的新表。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由13栏变为11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进口商品代码等5个项目,增加委托方纳税人海关代码等3个项目,保留委托方纳税人名称等8个项目。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15栏变为9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品代码等8个项目,增加受托企业海关代码、进料加工手册号等2个项目,保留受托企业名称等7个项目。

    政策对比:原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受托进口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资料。虽然在1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办理代理进口业务时取消该资料,但实际上新政制发的两张报表已将进口货物相关的项目取消,因此,根据后法优于旧法原则,新启用的报表无填报项目即可视为进口报关单免于提供纸质单证。

    问题处理: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适用于以双委托方式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并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1号公告虽未明确将原规定《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中《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旧表废止,但整个报表内容已经做了部分调整,因此,根据后法优于旧法原则,原规定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应当视同废止。

    3.新调整启用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取消了有关进口报关的项目,但增加了进料加工手册号和保留了进口报关单号,因此,此手册项下的进口电子数据仍然存在,应当在审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业务报表调整相应项目

    新政要点:原《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废止,并启用制发的新表。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由15栏变为8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报关单号、商品代码等7个项目,保留来料加工手(账)册号等8个项目。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14栏变为8栏,取消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来料名称、商品代码等6个项目,保留来料加工手(账)册号等8个项目。

    3.上述两张新表的表头描述为“请免征下列加工费发票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看出新政专指来料加工国内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并不包括免税出口货物。

    政策对比:原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纸质资料。虽然在1号公告中并未明确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时取消该资料,但实际上新政制发的两张报表已将进口货物相关的项目取消。因此,进口报关单可视为免于提供纸质单证。

    问题处理:新政调整《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两张报表后无进口报关等相关内容,但却保留了来料加工手(账)册号,因此,此手册项下的进口电子数据仍然存在,建议确保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

所得税申报表又改了!这些报表汇算清缴必填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修改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目前,纳税人正在忙着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使用的都是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尤其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的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多达41张。那么,有哪些申报表是必须要填报的呢?这是很多纳税人都迫切想要知晓的。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不填报的申报表。凡涉及的就选择填报,并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不涉及的则选择不填报,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均无需填报,也不需以零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股东结构和对外投资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并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另外,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时,只需通过填报此表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必填表。体现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等,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此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除上述3张申报表是参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均必须填报的外,其他纳税申报表(附表)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的涉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 
   
  但必须应注意,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A105120)系列,有5张虽名为纳税调整项目表,却系即便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但只要有相应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就必须报送的发生即填报的申报表: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等相关支出及存在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只要发生了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不需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也需填报此表。 
   
  2.《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了捐赠支出,不管是否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就应填报此表。 
   
  但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也就是只要发生了资产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没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需填报此表。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也就是只要发生了资产损失(含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没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需填报此表。 
   
  5.《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等特殊行业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即使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无需进行特殊事项调整,也应当填报此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顾名思义,反映的是纳税人的纳税调整事项,按照本套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各表的用途,原意是纳税人有纳税调整事项时就填报相应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没有该项纳税调整事项则无须填报,但是为了便于比对分析等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5种《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只要有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即使无须作纳税调整,也应当填报该份纳税调整明细表。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作为从属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三级附表,主要填报的是收入、人员、研究开发费用等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的关键指标信息,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即,将第29减免税金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金额栏次。 
   
  此表原本是由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企业,根据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况。本次改为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需填报本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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