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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信息

享受服务外包优惠 关注政策操作要点

时间:2016-05-26 15:12:07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403

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可税前扣除;将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从21个增加到31个;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企业在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时,还需把握各税种的操作要点。

    货物及劳务税

    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附件4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操作要点

    免税范围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合同认定

    应向商务委员会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主要步骤为:系统注册→录入合同信息→报送相关材料,企业需向商务委员会递交与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文本、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等→审核确认,商务委员会审核并对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予以确认,出具《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

    备案要求

    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免征增值税并报送下列材料:备案登记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务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单》、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银行进账单、结汇单、发票等。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要求的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意见》增加至31个,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操作要点

    符合条件

    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认定管理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跟踪管理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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