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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信息

盘点2014,税收政策助力中国经济换挡增速

时间:2016-05-26 15:03:00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1582

“营改增”扩围促服务业发展

    2014年,“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税制改革意义重大。

    政策要点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企业“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

    ★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对电信业“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

    税收优惠推动先行先试改革

    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环节。2014年,系列优惠政策推动了这些领域和区域的先行先试改革。

    政策要点

    ★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自2014年9月1日起,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自2014年9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开始执行。

    ★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和厦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红黑榜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税收信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政策要点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并按A、B、C、D四个纳税信用级别,对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税收优惠继续支持文化产业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政策要点

    ★1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多项优惠政策扶持体育产业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多项优惠政策鼓励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

    政策要点

    ★10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多项举措提振外贸企业竞争力

    今年以来,多项出口退税政策措施为外贸企业提高竞争力保驾护航。与此同时,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作出调整。

    政策要点

    ★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自2014年3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文件规定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要求逐步扩大服务进口。结合“营改增”改革范围的扩大,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服务出口。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减税政策持续刺激小微企业

    2014年国家再度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从降门槛、延时间两个方面,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政策要点

    ★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简政放权转职能规范便民办税

    2014年,税务总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本着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原则,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打通服务纳税人的“最后一公里”。

    政策要点

    ★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从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出发,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决定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等10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决定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等10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决定对“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调查核实”等9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之后,连续发布两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等15个涉税文书报表。

    ——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等11个涉税文书报表。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受政策青睐

    2014年上半年,促进创业就业再次成为税收优惠“重头戏”,一系列鼓励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关注的重点投向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和吸纳这些重点群体的企业。

    政策要点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明确了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和税收减免备案问题。

    六大行业固定资产折旧加速

    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要点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自2014年1月1日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税收杠杆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节能环保,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础。2014年,一系列关乎环境与资源的税收政策,正在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杠杆作用。

    政策要点

    资源税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统一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消费税

    ★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明确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税款抵扣规定和纳税申报安排。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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