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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信息

2023年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

时间:2023-06-09 09:42:48 作者:浙江中瑞 点击量:2169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一)法定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其他免征车辆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政策性减免优惠

(一)购置新能源汽车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说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购置挂车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税务总局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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